71岁的雷某生驾驶“绿牌”电车外出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对其处以20元罚款。2020年9月4日13时许,原告雷某生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权路上,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现场执勤交警发现后,向其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相关权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2年11月24日市十六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根据《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5月27日上午,省司法厅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邀请来自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电动自行车协会、快递外卖企业、执法机关、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等方面的15名代表,对公众关心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焦点问题进行听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文明交通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2022年7月6日起至12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对全市驾驶摩托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集中查纠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全市所有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近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资料图)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20元
可以说,从今天开始,全国统一的,针对骑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都有着比以前更加完善的管理规定。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奇葩的事件,在浙江宁波,交警在路口拦下一辆想骑自行车过斑马线的男子,男子诉说自己是外地人不太懂,既然不能骑,那我就扛过去吧。
70岁的雷大爷骑绿牌电动自行车外出,因未戴头盔被交警处罚20元。雷大爷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南宁的地方性法规与此相冲突,应遵循上位法。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大爷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一起告上法院。
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于7月1日起实施。近日,网上有传言称“7月1日起骑电动车如果不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头盔将被罚款200元”,许多网友纷纷询问是真是假。6月30日,海南省交警总队表示,此消息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