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款“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修改为“多民族居住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立法进程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立法进程,是与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保障人民调解协议的其他法律机制一起,不断发展完善的。总的看来,该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司法实务到立法,从人民调解协议到一般调解协议。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