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一方将婚前债务核算给另一方,且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7月26日,陈某与妻子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并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张先生(化姓)向朋友李先生(化姓)借款后,剩余24.8万元借款未还,李先生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张先生并未按法院出的调解书约定还款,并与妻子王女士(化姓)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张先生负担。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雪薇小梅与大华本是夫妻,2019年至2020年,他们共同经营着一家面馆。经营期间,他们从阿文经营的发发商贸公司采买厨具,欠付货款及维修款61934元。一年后,阿文了解到,大华夫妻俩的面馆生意不好,且两人已经处于诉讼离婚状态。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但夫妻之间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偿还?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了一起夫妻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