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7月8日讯(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吉群芳)投资项目挣钱,是不少人投资理财的方式。然而,吉林人陈某却以投资项目为名,向株洲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800余万元,除部分钱款用来投资项目外,大部分钱被他用作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人或干脆发给业务员当工资。
南都讯帮他人代还信用卡即可赚取50至200元不等的手续费,靠谱吗?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因虚构“投资项目”集资诈骗850519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低风险、高利息、回报快面对如此诱人的宣传语切记一定要多留几个心眼一夜暴富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珍惜自己的“血汗钱”守住父母的“养老钱”案情简介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一家北京公司和一家上海公司奉新团队业务经理。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犯罪金额的多少对于入罪和量刑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201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还是2010年颁布今年刚修改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笔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的经验,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做简单的说明。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导语:在非吸案件中,投资人的损失计算对于量刑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若存在“复投”的情况,该如何计算?
2019年初,监管部门随即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对P2P行业进行清退的主基调,要求做到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同时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九州建元投资管理中心及其主要负责人张颂华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申请人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同被限制消费的还有上海冠卓投资管理中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木灵。
申诉人:张三,系被告人李四之父。请求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依法改判李四无罪。申诉人在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和再审申请后,未得到合理答复与审理,C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核心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债权转让与受让非吸模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伙同白xx等人于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x号盘古大观、朝阳区安外大街安苑里x号奇迹财富广场等地,以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活动日益增多的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简称“非吸”)的数量和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呈现出参与人数众多、透明度低、地域分布广泛、资产难以变现的特点,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