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单位,家庭伦理是家庭关系最重要的一部分,婚配对象又是家庭得以成立的最基础条件。儒家以“父父子子”限定了家庭关系的名分,以及其可行为的实际内涵,同理夫妻、父女、母子、母女、兄弟姐妹之间者有与名相称的家庭伦理内涵。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