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家庭中的重要财产之一。由于限购政策、逃避债务、。“借名买房”究竟靠不靠谱呢?从2009年至2014年,朱鹏陆续给刘军330多万元让刘军帮其做理财投资,2014年1月至3月,刘军在三亚买了3套房,其中一套以朱鹏的名字购买,另两套以王倩的名字购买,3套房总计301万余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家事法苑”栏目,讲述专业律师办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态人情的同时,也让普通大众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和处世经验。在生活中,人们常常用“血浓于水”来形容亲情,其中的含义不言而喻。
房产是一个家庭中最主要的财产之一。而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为享特殊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信息等因素,“借名买房”的情形时有发生。“借名买房”即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这种做法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亲人或恋人之间。
近年来,随着购房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不断变化,出于限购、限贷或基于个人征信等原因,有些人为买房而选择“借名”。这样做对买房人或“借名”人有风险吗?小李和小王是好朋友。小李想购买房屋,出于自身原因,以小王的名义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和装修费,并用小王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裁判要旨1.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故仅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实际购买人并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
我国教育资源不均衡,面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为了让孩子赢在教育的起跑线上,很多家长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学位房以便孩子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让小孩获得城区学位而出借自己名字给闺蜜房贷购房的案件。据了解,王女士与李女士是情同姐妹的闺蜜。
聪明反被聪明误 李府OR王府 赔了学位又折金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 刘颖清、李思刚)王女士为了让小孩在城区读书,出借自己的名字给好友李女士购房,以便迁移小孩的户口。不料,房子归了李女士,但银行的贷款购房合同却是王女士夫妇所签,银行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贷款。
辛刚作本报记者 陶玉琼核心提示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姓名,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房屋权属的标准。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房产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