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48省道邓州市湍河大桥处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王某受伤被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17549.5元。该事故经邓州市交警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李某雇刘某甲、刘某乙共同为其驾驶豫R97593/豫RJ589挂重型牵挂车从事运输。2014年12月8日3时许,刘某甲驾驶该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2信阳罗山伍家坡五一希望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皖S2E665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