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公司的一块地皮,经县人民府批淮,进行招、拍、挂,进行拍卖。某公司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