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内容安排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奉行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即传统上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功能定位,但实务中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都会出现关于股东会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情形,所以无论对于现行公司法还是几次草案当中关于董事会行使除法定职权外还包括章定权利,该如何理解以及该类权利的边界应该是在何处是本文试图讲清楚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