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建设项目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常年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比比皆是,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有时就会对利息总额的影响巨大,而在一些久拖不决的工程款纠纷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也会对利息总额的影响较大,而律师在起诉阶段的专业判断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可能且最具效益的维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