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夫妻的资产也较为分散,这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传统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调查已不足以满足当下离婚案件的需求,新型的股票、基金、保险、支付宝、微信调查也慢慢的成为离婚案件中查明财产状况的必备工作。
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No.1案号:沪一中民四终字第96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