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保修期,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还能要求对方承担有关责任吗?10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成都双流区的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完工交付6年后,A公司发现这项工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于是,要求B公司承担有关责任,B公司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担责,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今日头条用户李朝阳在“头条帮忙”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称他们与河南申泰控股集团下属的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洛阳市伊滨区翡翠庄园二批次项目从事砌体、二次结构、抹灰等工程施工。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楼梯间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的隔墙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且该质量问题并非业主使用造成,而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所致,因此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结束后,劳务公司衡水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本答应当年年底结清的120万元工程款,最后只给了90万,还拖欠30万元工程款迟迟不给,“如今大半年过去了,桥都已经通车,却说我们施工不合格,要扣除6万元。”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陈宇洁位于星桥的融耀之城业主反映:小区业主自2023年就提出外立面不平整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近日,外立面砖块掉落,而物业方、开发商、施工方却仍相互推诿……(详见【楼盘相关2】)一奥天地商场烂尾,住宅质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