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距今已经有13年时间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在今天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吸收了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27日讯(记者 曾宇姗 通讯员 陈智勇)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全新修订了《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规条文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近在开展执法卷宗评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执法单位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个程序不太了解,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有些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者诉讼中被撤销。今天简单总结了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常见的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