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两份不同责任认定书,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该如何认定当事人责任?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本案情2023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16岁的小宋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路段与行人周某发生刮碰,致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不少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系责任方,且经鉴定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的,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有责全赔”的法律规定呢?
13岁的小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将王老伯撞伤住院。后经司法鉴定,老人构成十级伤残。王老伯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由小强的父母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电动车在撞人之后的处理方法应该是立即停车,下车查看一下事故的严重程度。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车撞人之后,在交警赶来之前必须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这是为了让交警赶到之后,能够通过现场的勘察,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人,电动自行车又是向别人借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伤者索赔20余万元。原告诉称,2021年8月25日下午1点多钟,在昆明巡津街附近,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超越保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保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一到假期,尤其是寒暑假,很多家庭就要开启托管模式。9岁的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与老师同学一起穿越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这个责任该谁承担?听到这儿,您可能会说,谁撞的谁负责呀,或者说,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谁的责任,就谁负责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