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小区沿街有商铺一处,2011年5月1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五年,租赁费每年50000元,每年的4月1日支付,并约定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如有违约,李某有权提前终止租赁。黄某将房屋租来后进行了装饰装修,开始经营饭店。
房东一纸诉状表示租客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租客却拿出一份上有房东妻子签字的“同意转租协议书”。一场“罗生门”如何收尾?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同意转租协议书”上的签字为他人所签,判决转租行为构成违约,租客需承担责任。
租客转租房屋房东毫不知情曾经承诺“豁免”的租金如今要求“惩罚性”赔偿这种操作能行不?被戳穿的二房东孙先生(化名)租了马先生(化名)的一间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1月至2028年1月。为了孙先生能够将房屋装修成自己喜欢的样子,马先生还给了3个月的免租期。
核心提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租房市场火爆的背后,是五花八门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纠纷,而其中转租更是常常引发租客与房东之间断不清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