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前两篇无罪辩词20-1和无罪辩词20-2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文书,检察院经审查和研讨采纳了20-1文中的辩护意见,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主罪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不予起诉,但是起诉了一节数额较大的敲诈勒索事实,法院经开庭审理,依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休庭调取证据材料,对起诉指控的敲诈勒索事实不予支持,判决无罪。
对于涉公司经营类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不少案件中会附带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从办案机关指控的角度,该类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刑法中关于罪数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办案机关也会因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目的性,认定涉案人员有实施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更易导致入罪结果。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会滞后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科学技术。该案由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接到案件的当时并没有很直接很明确的判断和辩护方案。毕竟有鉴定意见放在那。而后来,鉴定意见却成为了我战斗的主阵地,成为了案件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