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月7日,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案件信息称,陕西省西安监狱原筹建处主任、陕西省益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延平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由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业,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二十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指的是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