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这个话题最近很火热,现在我们普通老百姓去银行柜台存取款5万元以上,也要在《业务单》上填写资金来源、存取款原因和理由等情况,这些变化会给企业老板、普通百姓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波动,一些税务筹划人员、机构更是鼓吹如果税务筹划做不好,个人转账、存取款时填写内容不当,可能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给原本就惊慌的老板、普通百姓在心里又蒙上一层阴影。
笔者发现,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量刑幅度畸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5年8、9月至200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敏或以“借购房款”为由或以“顾问费”、“津贴费”等名义,向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伟等公司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6.5万元,上述公司在徐某敏的帮助下,获得了信息化委员会的专项资金拨款。
被告人张某在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县副县长、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的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及为他人单位审批经费、协调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及该县部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长、党委书记等110人,295次所送的人民币100.0200万元,美元1000元,及价值24540.8元的空调器、微机、金银饰品等物品,受贿数额共计103.30309万元。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辩护,主要是在财产数量及来源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出自己得到的国家工资、补贴及合法收入的,并且两者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多处的财产的合法来源的,超出正常收入的差额部分被视为非法财产,行为人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关注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对执法部门以“来源不明”为由对行为人作否定性处理感到不解。语义理解,“来源不明”指涉案文物来自何处,处在不明确状态,是否符合法定取得方式,并不清晰明了。为避免“来源不明“带来的麻烦,持有人常以”家传“”祖传“应付,对方似乎没法否定。
第二十一讲社会秩序犯罪,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讲渎职罪,第二十四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例外的,将妨害公务罪作为另一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形成结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