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乔岳 孙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刑法修正案(七)》在内幕交易罪原有规定的“亲自交易”“泄露信息”的行为形态基础上,基于有效防止处罚漏洞、响应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之目的等种种考量,增设“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引发热议。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学界在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上硕果颇丰,尤其是对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研究,日益纵深延展,呈现出精深化的特征。犯罪构成之主客观方面乃犯罪论的重点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
第七章 罪体 第一节 罪体概述 一、罪体的概念 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指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罪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 罪体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分则在罪状中予以明文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
前两篇文章中我们把正犯讲完了,正犯主要两个,一个是共同正犯,一个是间接正犯。早上醒来以后,心想也不能对不住兄弟,我看一下狗蛋有没有在那望风,结果看到狗蛋还蹲在那望风,就说兄弟实在对不住,我昨天晚上偷了一晚上,她家里是家徒四壁,你踩错点了,然后两人就走了。
今天我们看共同犯罪中的间接正犯,直接正犯是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也称之为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他们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亲自去干,都是幕后者,而且还有一个特点,都引起了他人去犯罪,不同点是间接正犯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多了一个条件,就是对他人的犯罪有个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