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殷某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在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对甲方在商业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因此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从甲方离职后不实施与该项目相关的同业竞争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从事或参与与本协议相类似项目的任何活动”。
42万,这是徐阳在试用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的违约金,而他连去送外卖也可能违约。去年4月,他入职一家“大厂”做采购时,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下称“竞业协议”)。通常,这种协议仅针对可能掌握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少数人群,如高级主管、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技术员李某跳槽后,前公司认为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其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相关违约金43万余元。据江苏昆山法院消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身份为普通的技术员,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公司要求李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