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物抵债既是强制执行程序中变价处置财产的重要方式,也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重要途径,编者结合前期整理的《强制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合辑》《执行裁决要点摘编582则》汇总整理以物抵债执行裁决要点15则,供执行实务参考。
在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会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通过对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然而,在财产处置的过程中,往往“状况百出”。
经过流拍、变卖程序仍未成交的资产,可以重新再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但经两次拍卖流拍,进入变卖程序,也无法完成变卖,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接受案涉股权抵顶执行款,因此,执行法院裁定重新评估案涉股权再启动一轮新的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