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黄女士在一公司任人事主管职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二倍工资赔偿被拒,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二倍工资赔偿支持。公司认为黄女士在职时就是负责人事工作,却故意不签合同,属于恶意索赔,于是起诉到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黄女士二倍工资赔偿。
在此期间,XX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叶某交纳社会保险。理由:XX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XX有限责任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叶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一年前,我到一家货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长途货物运输。我到这家公司工作之后,公司迟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过了10个月之后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是我入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