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例(一)《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适用条款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
红网时刻新闻10月31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范警元)1-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了176家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案例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基本案情石狮市住建局对宝盖镇宝盖科技园内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某五金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开展日常检查,经查看该工程施工单位备案人员今年6、7月份的考勤记录,发现该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案例:案件背景2023年3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6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岩某卫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
1月2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报称,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以及衢州市住建局关于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报告,王月华(苏建安B(2020)1003825)作为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国招(苏建安C2(2020)3015626)作为江苏毓
6月2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引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浦东新区选取了2021年发生的部分典型事故案例,通报因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严重事故后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力防范各种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维保工未取得电工证违规进行电工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