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认为小李不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遂口头通知小李从明日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小李认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口头辞退均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请求该公司依法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2年2月9日,苏某到青岛某公司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苏某发放2022年2月至9月工资共41140元。2022年9月8日,苏某离职。后苏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青岛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0673元。
劳动权益保障是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后A某等三人以某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三人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