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原告马某系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承担1608元的诉讼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帮助引导其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相关申请材料,及时为马某办理了诉讼费免交手续。
10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暂时调整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在厦门的实施,自2024年10月3日起2年内,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