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面对问题及应履行的义务目前,国企进行改制中存在方案不完善、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合规等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后如何被安置问题成为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如果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必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损坏企业形象,影响社会安定。
为进一步普及劳动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援惠民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通过连载12348热线值班律师的实际案例,助力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今天推出《劳动光荣 法治护航》第四期。案例四:国有转制企业员工离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企改制是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如果企业按政府要求进行改制,劳动者未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改制前的企业签订解约书,改制后的企业要承继改制前国企的劳动合同吗?最高法院进行了认定。关键字: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 国企改制 | 劳动关系认定。
很多高知专家找出很多理由进行辩解,比如制度滞后,比如上级指示,比如摸着石头过河等等理由,但都无法改变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藏、瞒报、转移以及虚假评估企业资产的基本事实,不管最终结果是管理层接手还是贱卖给私人,不管这个过程是有意还是大环境使然,事实就是事实,结果就是结果。
改制以后就不算是公司了吗?国有企业单位的改制,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国企的投资可能转变成为股份制,但整体上大多数国有企业单位的改制都是完全还是由国有控股,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一般都是51%及以上的水平。
直到上世纪末,也就是2000年前后,中、小国营企业仍然占据了国企数量上的绝大多数。这些中小国营企业,有的是建国以后通过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公私合营而来,有的是由五、六十年代的劳动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的,还有就是建国后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
这个问题放到很多年前自有讨论的价值,今时今日,有些炒冷饭的嫌疑了。但国有企业改制和伴随着的劳动关系处理确实是某个历史阶段的缩影,在项目中偶尔跨越了这个阶段也需要去认识去理解。当然可能现实骨感,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最终的处理也只是大笔一挥,政府一纸文书。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如下: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一)省
来源:【濮阳日报】企业改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之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难点,也是改制工作中较复杂难突破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思想工作十分必要。这是确保改制工作稳定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稳定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