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2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行为经常会发生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相关法律也对此操作规范有明文规定,但少数债权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通知债务人,容易造成新的纠纷。近日,文昌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免于诉讼。
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问题形成不同观点,诸如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等。
有时候债务偿还较为复杂,按照合同约定届期的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无故拖延偿还,那么债权人维权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这样情况下资金回收成本和时间成本都会显著增加,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一般都会将债权转让,按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只需要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后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如何实现?
债权转让在实务中比较常见,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议条款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交割方式、转让通知、双方的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故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债务人民事纠纷中,对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采用形式审查标准。【案情】2010年4月15日,徐卫东与徐慧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称“乙方于2009年6月19日向甲方借款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