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仇 军 寇建东 【案情】 陈某于2016年7月8日经劳务派遣至北京A果汁公司推销品牌果汁,2018年11月被划归北京A果汁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江苏B果汁公司管理。陈某工作期间一直在相同地点相同岗位工作,受北京A果汁公司、江苏B果汁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
目前大量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将用工岗位采取派遣的方式,使用派遣员工,这种用工模式可能涉嫌违法,甚至被企业老板用作压榨劳动力的血腥工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我国企业采取劳动合同用工为基础,劳务派遣为补充的综合用工政策,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用工基础,只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工比例不得超过10%,派遣工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工资。
基本案情黄某某先后于2017年、2020年两次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乙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推广和维护等工作。2022年12月,乙公司进行人员改革,通知包括黄某某在内的人员可以选择调岗或申请离职,如不选择则退回甲公司处理。
是不是很多人备考事业单位的时候,都曾很纳闷,什么是劳务派遣,什么是临时工,什么是编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些编外人员,都是单位通过人社部门统一招聘,财政部门统一供给,分配到单位使用的,以补充正式职工力量的不足,解决单位编少事多的问题。
我在平时遇到劳动者求助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很多案件都是涉及到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这两种用工模式在对付劳动者时,那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联合起来施加在劳动者身上的骚操作真的是令人大开眼界,闻所未闻,维权难度极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