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拍卖公告》,其中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物业费、水、电等欠费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到相关单位查询了解,与拍卖人无涉。
裁判概述:我国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但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无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拍卖中达成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的约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税费缴纳的规定,也未排除房屋竞买人的主要权利,不属于无效条款,买受人应依约履行。
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后,在洽谈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交易税费负担、支付尾款与转移登记孰先孰后等问题,在长达三年多时间里一直无法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出卖人能否解除框架协议?
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如实纳税问题,不少人往往以阴阳合同加以规避。税务机关一旦查实存在假合同真逃税的情况,除要求补缴应交税费外,还会加处罚金及欠缴滞纳金的问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或许对预防阴阳合同有所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