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书面协议或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典型”解除方式。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了关于一般合同解除方式的相关规定,对于处理“非典型”解除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启发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不论劳动者是固定合同期间内,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要求,而且用工风险也较低,不过比较考验双方的谈判议价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惠企便民政策举措的知悉度和感知度,近期将聚焦热点问题对人社领域惠企便民政策进行解读。今天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篇,一起来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相较于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规则具有如下突出特点:一是增加规定了附期限解除合同规则,即解除合同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