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但实践中时常出现一方缺少资金,另一方虽有资金但不愿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情形,由此催生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出资人只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
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女子邓某出资800万元,委托自诩为高级“操盘手”的男子尚某炒股,并签订托管协议,约定“保底条款”,谁料该“操盘手”根本没有证券从业资格,使邓某亏损267万余元。
有了“保底协议”,理财是否就高枕无忧了?一投资者,委托“操盘手”进行期货交易,双方还签署了所谓的“保底协议”,由操盘手一方承担所有交易风险。但在赔了100万元后,投资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保底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无效合同!
连日来,股市搅动不少股民的神经,更有人摩拳擦掌,准备携款入市“冲浪”。而记者发现,在近期发布的判决书中,有人拿800万元托人炒股,对方信誓旦旦还签了保底协议,声称遇到赔钱的情况,立即补足800万元!在损失了267万元后法庭对峙时,才发现所谓的高级“操盘手”根本没有证券从业资格。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手里有点闲钱,就想搞点理财获得收益,还和基金公司的股东签了“保底协议”,保障自己的本金不受损,结果却亏了近一半。那么,投资人的损失能根据“保底协议”挽回吗?赵三是个投资者,手里有些余钱想找点好的理财。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被广泛采用。合伙中经济往来十分常见,但约定不同时,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就会存在争议。出现矛盾后,一方主张借贷关系,另一方却声称是合伙关系。那么,如何区分是合伙还是借贷?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审理的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3月18日,记者从成都大邑法院获悉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双方约定赚钱对半分,亏钱由彭某承担。期间,股市先涨后跌,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是投资人在投融资关系中的身份定位直接影响到其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的范围和限制,典型的包括股东身份、合伙人身份、债权人身份等,在日常咨询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合伙人身份与债权人身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