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在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后,员工又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时,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文将引用真实案件综合分析,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还触及了各类法律法规的应用。本文将从案例和法条角度综合解析。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是每个打工者入职后公司的常规操作,但有些小伙伴觉得缴纳社保后,到手的工资就变少了,“如果工资和社保只能二选一,那我肯定选工资”,而作为用人单位,为了省钱可能也会想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这真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2015年3月7日,郭某入职莱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郭某向莱西某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确认公司已告知本人缴纳社保事宜,因本人不愿在本地区购买社保,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不要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