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房产可撤销(以案说法)【案情】张某与女儿秦某签订承诺书,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房屋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秦某承诺,接受赠与后承担起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一段时间后,张某又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约
再比如,就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赠与而言,未经行政处理之前的历史违建由于本身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往往也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受赠人仅能以交付形式从赠与人手中取得该历史违建,此时,赠与人是否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也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每日学“典”:父母赠儿房,不孝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编者按: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
热恋期间,男方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并将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好景不长 ,两人终是走到了分手的岔路口,男方此时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男子小赵和女子小琴原系恋人关系。小赵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达自己的诚意,他和小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周先生在婚前答应与林女士结婚后赠与其两套房产,林女士对于周先生的口头保证始终怀疑,在林女士“施压”下,周先生与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但好景不长,双方还是走向了离婚,在诉讼中周先生主张自己撤销了赠与,两套房产并非是林女士的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张某(女)与陈某(女)系祖孙关系。2022年5月,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后,陈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无奈搬到养老院生活并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