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两家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及患者恶性肿瘤死亡之不良后果,认为x市中心医院存在病理误诊,直接导致了错失最好的诊疗机会,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207,899元。
作者男,骨外科主治医师,从事骨外科工作12年后同时通过骨科副主任医师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行律师,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保险事故等方面的调解起诉工作,目前在河北省律所执业,承接全国医疗纠纷案件,欢迎朋友咨询。
重庆,患者梁某因口腔溃疡就诊于某莆田系口腔医院,其看到医院规模宏大、环境好就相信了该院并决定在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副肿瘤综合症,先后两次在该院住院治疗以及接受门诊治疗,并按照癌症病人进行抗肿瘤以及生物免疫等治疗共花费约10万元。
患者张某到被告x省人民医院处就诊,行左桥前池占位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符合胆脂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始疾病是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的过错导致鳞癌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使患者丧失了延缓疾病进程,延长带瘤生存时间的机会,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赔偿共计206096元。
陈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不料一年半后陈某却被确诊癌症晚期随后陈某将体检机构诉至法院索赔35万余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员工体检未见异常一年半后却确诊癌症晚期2019年,陈某所在公司与一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旗下的某门诊公司为该公
一、医院误诊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不一定。在实践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 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误诊的表现形式:误诊,顾名思义,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其主要体现为:(1) 将“无病”诊断成“有病”。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
本报记者 何淼玲通讯员 贺力平判决结果雷某经常在邵阳某医院治病,对医院的医术很信赖。后雷某腹痛,又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却不见好转。转院至长沙院方检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不治身亡。雷某亲属以初诊医院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及会诊、存在过失为由起诉索赔。
医院体检我们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就早发现早治疗,而科研人员张华(化名)在单位每年组织的例行体检中,体检中心却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