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时律师必须在场,律师应当知晓《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随便就可以签署的,一旦反悔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反噬风险,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也已有体现,只是应当重点理解,提前做好充分提醒告知工作。
即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是否代表辩护律师认可了检察院的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某些司法机关人员会认为,辩护律师你在具结书上签了字,就等于认可我们提出的罪名、量刑,怎么一到开庭你出尔反尔,还在做无罪辩护呢?
为什么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以后,检察院希望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检察院作为控方指控的责任就会大大降低,比如说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些关于明知的成分,那他就不需要来证据来证明了,在具结书当中,他就会将这部分的证据来直接提前固定,那在法庭上关于这部分证据也不再进行审查了,如果说你签了认罪认罚,那关于这个证据这一块面,他也相当于不再进行出示了,甚至他出示的时候也只是出示一个名称,如果说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于检察机关他的指控责任就会降的非常低的一个标准。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中其中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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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认罪,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指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说的是真话。例如,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定当事人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到1000万,但没有在具结书中说到当事人违法所得问题,当事人承认自己虚开了1000万就可以了,对于通过从事虚开行为赚了多少钱这个问题,检察官认为赚了100万,当事人提出只赚了10万,或者提出没有赚到钱的,不影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