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划重点:签字不等于“必担责”基本案情2017年,李某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朋友王某介绍向张某借款10万元。李某与张某签署借款合同,李某出具收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0天,月息三分,张某实际借给李某7万元,收取“砍头息”3万元。
2022年2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胡某位于西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张某本想实地查看房屋状况,但卖房人胡某声称自己没带钥匙,无法前往看房,并表示如果张某当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愿意在原定购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