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并未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并新增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
首先要确认的是,能阅卷的只有律师,这意味着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想要阅卷都是不被允许的,有权利阅卷的只有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有权向检察院申请阅卷。
本章内容的修改,既体现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精神,又顾及到了简省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正常开展。<41>条对转达在押人员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再仅限于侦查、逮捕、起诉阶段,而是规定在押或监视居住期间都有转达义务,体现了本次规则强化人权保障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