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李女士承诺王先生父母在其房屋内享有永久居住权,这套房屋是她和王先生婚内购买的。但因居住期间与二老多次发生冲突,李女士要求他们搬离,遂被告上法庭。记者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网】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从参军入伍的新兵到走入社会的新人,老兵们一定对退伍后的新生活充满了期待,但更多是面对未知的迷茫和焦虑。找谁报到落户?工作怎么安排?就业形势如何?创业有什么好政策?退役服务保障怎么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解决?战友们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横跨了很多领域部门,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实践性。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的杨女士和何先生因《离婚协议书》上出现“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一句话,女方怀疑男方和工作人员“联合”修改了离婚协议书内容。(详见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离婚后“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老张问:和父母同住了二十多年,这老房子,我也该有居住权了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方式,约定你可以居住在别人的房子里,往往都是无偿的,居住时间也可以自由约定。
董乙于2021年3月离世,姜某、董甲与董丙、刘某办完丧事后,对董乙生前与董丙、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和整理,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就以房抵债等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董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50%产权全部归董丙所有,以抵顶董乙欠董丙、刘某的全部债务,姜某、董甲对该房屋有长期居住权。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邻里之间漏水问题的法律规定,今天来一起了解居住权的相关概念。在增设居住权之前,居住的利益只能通过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方式来实现,在《民法典》增设居住权之后,就可在他人所有住宅上,设立居住权来实现居住利益,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居住权是一大亮点,是弱势群体的一大保障,老人,孩子和女人都笑了。第二呢 房屋的权益可共同约定,一人享有所有权,另一人享有居住权,女方在婚后可以要求 为你设立居住权 无论房产证上有没有给你加名字,你都有永久居住的权利 三是夫妻离婚 别忘了为孩子设立居住权 这样即使孩子归男方 男方抵押贷款或者出售房屋 孩子也有居住权。
近日,市民张阿姨到广州公证处咨询,她的丈夫去世遗留一处房屋,该房是丈夫和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张阿姨和丈夫育有一子,她和儿子商量好,这套房屋由儿子一人继承。但张阿姨担心儿子继承房产后,自己被“扫地出门”无处居住,所以向公证处咨询自己能否享有在该房屋里居住至终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