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严格明星代言广告发布管理,要求精准执法、严格监管,等等。
10月31日,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银保监局、证监局、电影主管部门: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
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进行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其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其所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该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月31日,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月31日,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明确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并且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被认可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由于代言保健品广告被罚,又一知名影视演员“翻车”了。 最近,#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在网络平台掀起热议。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粤明因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名人效应、超高流量的人气,向公众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商家从而达到扩大知名度、带动销量、提高销售额的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明星违法、虚假代言,或企业选用失德明星代言等不良广告代言活动现象,今天,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做出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