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西林11月25日讯(通讯员 马建华 熊保明)黄某芬、李某雄因不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诉讼的适格主体,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1月2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案作出判决,即驳回黄某芬、李某雄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主体不适格”?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反之,“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主体不适格,被依法驳回诉请。2015年7月30日,某贵金属冶炼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王某个人代表该贵金属冶炼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并向某矿业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
诉讼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诉讼主体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一般而言,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近日,武清法院接到一起诉讼主体不适合的立案但因该案涉及民生遂召开一起诉前调解会议及时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案件详情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给居民的
黄山新闻网12月15日讯(王茜 张怡)2004年4月,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原告黄某签订意向书,将某高速路段互通立交工程中部分桥梁施工项目交黄某施工,后该建筑公司就该施工项目与李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2004年5月,黄某以李某的名义进场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是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
就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以及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抑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一个看似基础但其实很重要的问题,两种裁判方式的出发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截然不同,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方式的不统一,特撰本文进行分析探讨。
你先说结论: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反驳理由主要是以下5点:A、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不是责任承担主体、违反合同相对性,应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