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裁判理由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一审法院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张源与吉林铁信公司、吉林市宏泰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吉民申1557号】。双方交易的是人民防空设施的使用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对该车位的所有权即国家利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将小区车位使用权整体“打包转卖”业主想要拥有车位还需要从别的公司加价从购买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认定“打包转卖”合同无效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资料图,图文无关事件回顾: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湖南省宁乡市某开发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