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这份备受瞩目的文件再次聚焦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提出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并强调了“总体顺延、保持稳定”的总体要求。这一消息如同春雷炸响,瞬间在农民群体中引发了热议——土地延包了,那新增人口能否分到地呢?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需对接《民法典》的私权秩序,农户是利用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民集体成员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地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地利用秩序的“大稳定”,通过有限的收回“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给新生人口、交回承包地的返乡农民以及嫁入妇女实现“小调整”。
首先解答能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1.若父母、夫妻任何一人为本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人可以依法和章程规定取得成员身份(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