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它们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案 号: 鄂 03 民终 1955 号 案 由: 劳动争议。祥某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企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考勤签到表、关于余某某有关问题的专题研讨会、公告及况宏、李世玖的证言等,因《企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上并无余某某的签字,证明上所载明的证人仅有况宏及李世玖出庭,其他人员未出庭,考勤签到表为复印件,关于余某某有关问题的专题研讨会并无余某某本人参加,余某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原标题:拒绝到异地“继续培训”,员工被开除状告公司(引题)公司规章制度,谁“说了算 ”?(主题)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公司规章制度很多,其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谁“说了算”?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