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一个较为特殊且重要的领域,民法典对此亦作了专门规定。现结合民法典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参考权威案例作实务问答。《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着手,基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格地把握附生效条件合同,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裁判要旨: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称,《解除及支付协议》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表明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因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并未实际付款,故该协议虽成立,但是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