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5号),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利津县应急管理局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