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今起实施,明确①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②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适用更重刑罚;③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冒名顶替罪的第三款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数的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或冒名顶替的组织和指使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但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是冒名顶替的一般帮助行为,则超出了本条罪数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而需要按照通常的想象竞合理论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近日,朱丽春被冒名顶替30年一案引发关注。让人震惊的不仅是顶替的年数之久,更是案件在几个月前竟然给撤案了。理由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不禁追问,警方的这个“不应”是因为什么?
但结合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背景,可窥见该类案件的发生是特定时代下的存在,在当下信息技术时代,冒名顶替的行为尚不能发生,新法颁布前的旧行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无法适用新法,这就使得本罪适用如空中楼阁,进而也无法实现刑罚目的。
高等教育是众多学子十多年寒窗苦读而修成的,被他人冒名顶替,这往往会改变被侵权人的整个人生轨迹。 众所周知的齐玉苓案,被他人冒名顶替入学错换人生。而类似事件,在此前会以侵害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而定性,因为这类事件属于严重损害他人职业选择、人生规划的案件,遂可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法律条文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患上了强直性脊柱炎,42岁的陕西男子党文杰不能在医院使用自己的医保治疗。直接原因是,他那张2012年12月办理的陕西省社保卡上,印着另一个人的证件照,无法通过医院的人脸识别。这张照片的主人,疑似在25年前,顶替了原属于党文杰的部分人生。
来源:津云 如果不是办理优待证,河南人庄振峰还不知道,自己的户口被注销,档案不翼而飞。庄振峰在寻找消失的户口和档案过程中,竟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另一个人冒用近20年。寄养后改名庄振峰1973年出生于河南,出生时户籍姓名登记为“庄振于”。
近期,全国多地高考即将进入志愿填报阶段。考前,教育部发布高考预警,公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例披露,某省一考生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利用同学的准考证号非法篡改高考志愿,导致同学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