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本该属于女儿的房产,被父亲私下售出,购房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今天(9月21日),宜兴法院公布,该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会怎么判呢?1999年2月,宜兴市民文某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红网时刻新闻2月24日讯(记者 岳瑾 通讯员 赵雅钰)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标准化、科技化、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AI智慧客服“沙小登”,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咨询。
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长华告诉记者,他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例,有不少子女担心老人在世时进行房产过户,会伤老人的心,等拖到老人去世后才办理房产过户,但是老人去世后会发生房产法定继承的问题,继承房产涉及到其父母、配偶、子女等所有继承人,万一有人不配合就非常麻烦,说不定还要耗时劳神打官司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凌先生与夏女士原是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凌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独生女凌某,但后来未协助凌某过户。凌某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海,男子离婚后,将唯一住房赠与给女儿,但仍住在里面。当初,这套是岳先生用外公的拆迁款和银行贷款买的,但是因为考虑到岳先生的单位可能有福利分房,为避免影响到他的购房资格,一家人商量以后,把房子落在了岳先生的岳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