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人咨询:由于各种原因,其在九几年的时候在深圳龙岗区买了一块农村的建设用地,与人合作建了一栋房屋出售,当时买家担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就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现在那栋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有人建议他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他可以拿回房屋,那么拆迁补偿利益就归宅基地使用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