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外,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1 基本案情李某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起诉请求:1.
——某员工以公司未足额交社保被迫离职,仲裁一审支持,二审遗憾驳回。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根据“网传”的2023年10月19日《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44期中提到的,裁判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案号为粤03民终5509号的一个二审判例,目前深圳地区的相关裁判观点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于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不再支持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及相关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该案例中,某员工离职前的平均月薪为8000余元,但公司的养老、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2700余元。
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近日,郑某某(化名)代表所在公司的员工向广州市番禺区总工会求助,在工会律师的援助下,该起劳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职工和企业达成和解。
每月工资1万元,用人单位却只按照最低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肯定是不合法的。社保缴费的基本要求是按时足额缴纳,所谓的按时,就是每月按照规定日期及时缴费,足额缴纳,是按照社保法规定的及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