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其在交付剩余房款后对于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妥。
2021年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即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公司的资金问题停工。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宋爱琴为我们解析房企破产申请审查中价值判断的适用及其规则。